組織章程

高雄市陽明國中教師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
 

   總則
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陽明國中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陽明國中所在地。

 

   任務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。

二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
三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。

四、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。

五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
六、促進教師進修。

七、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。

八、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
九、促進本會與家長、社區之溝通、聯繫。

 

   會員

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,繳交會費,即為會員。兼、代課教師得申請、繳交會費,為準會員。

第六條 會員、準會員有以下狀況者,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,喪失會籍:

一、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。

二、拒繳會費半年。

三、主動宣告脫離本會。

會員、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、決議,學校聘約、自律公約時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,提報理事會決議,得給與勸告、警告、停權半年內等處分;提報大會,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得給與除名處分。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
第七條 會員、準會員經取消會籍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
一、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。

二、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四、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。

五、準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。

第九條 會員、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。

二、參加本會活動。

三、繳納會費。

 

   組織及會議
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一條 會員大會每年六月、一月由會長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。下列各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二分之一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之同意:

一、通過及修訂章程。
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監事。

三、聽取、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。

四、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。

五、議決本會工作方針、重大會務、會費及提案。

六、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。

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。監事會設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。
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、罷免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主席。會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代理不得超過半年。

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,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,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為執行業務,得設各部門。如有特別需要,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。

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、罷免之。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。
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任期二年,於每年六月底前改選,連選得連任。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 

   經費及會計

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費。依據高雄市教師會收費標準收取該年會員年費,並上繳高雄市教師會;另加收200元作為本會會務運作之用。於一月繳交。未滿半年者,以半年計算。半年以上,未滿一年者,以一年計算。

二、捐贈。

三、其他收入。
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
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 

   附則

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,會員大會審核通過。

第廿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